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体现了 “两高” 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此次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几个关键问题。首先,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调整,司法解释重新设定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了新增第三档刑的适用情形。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其次,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针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这一举措有力地惩治了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再者,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是 1997 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它有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明确宽严相济的规则,也鼓励犯罪行为人积极改正错误,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手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总之,“两高” 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为保护生态环境筑牢了司法防线。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共同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