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力打击此类犯罪,2024 年 7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跨境电诈意见》)。这份意见的出台,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背景与主要考虑
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逐渐向境外转移,呈现出犯罪组织集团化、规模化,犯罪链条细密化、专门化,犯罪行为复杂化、多样化等新特点。在境外一些地区,出现了以 “工业园区”“科技园区” 形式招揽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提供犯罪场所和武装庇护,还通过 “抽头分工”“税收” 等方式分成犯罪赃款。同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分工不断细化,形成了黑灰产业链,且犯罪集团或团伙不仅实施侵财犯罪,还实施多种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为回应这些新问题,《跨境电诈意见》聚焦打击治理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规则的规范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一方面,依法严惩跨境性、组织性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明确典型形态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应以犯罪集团认定,重点打击组织者、骨干成员及相关关联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聚焦司法实践堵点、难点,针对数额查证难、情节认定难等问题作出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此外,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明确受胁迫参加犯罪及构成自首的情形,引导涉案人员改过自新。同时,聚焦追赃挽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体要求
规定了总体要求和打击重点,强调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依法严惩,明确重点打击的情形包括犯罪集团及组织者、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相关暴力犯罪行为以及为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强调依法办案,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依法打击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明确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统筹把握从严惩处与从宽处罚,注重特殊情形、特殊主体的从宽处罚。
(二)特殊犯罪集团
明确以 “工业园区”“科技园区” 为幌子组织化、规模化实施犯罪的组织应按照犯罪集团认定处理。规定了该类犯罪集团的特殊行为特征,包括实施管理控制型行为和收取费用行为,并强调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明确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三)数额等情节认定
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特殊性,《跨境电诈意见》就数额和情节的查明、认定作出专门规定。包括无法查明被害人时的犯罪数额认定、园区管理组织等特殊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认定、行为人所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查证但行为人具体犯罪数额无法查明时的罪责认定、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及其成员个人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时的罪责认定等。
(四)相关偷越国(边)境行为
考虑到行为人参加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往往伴随着偷越国(边)境行为,《跨境电诈意见》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综合认定要求、假借 “合法出境” 形式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的认定作出规定。
(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胁从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等层面作出规定,既严惩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又注重对特殊情形、特殊主体的从宽处罚。
(六)其他问题
对被害人远程取证程序、追赃挽损规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规定,规范取证程序,强调各部门在追赃挽损工作中的责任,提示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三、意义与影响
《跨境电诈意见》的出台,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它明确了打击重点,规范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追赃挽损,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提升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效能,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总之,《跨境电诈意见》是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有力回应,它将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