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2024-10-23 0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至关重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上海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image.png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上海市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办法》。其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处罚的随意性,为税务行政相对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可预期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主要内容及变化

  制定依据的完善

  《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作为制定依据,使《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更加紧密衔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部分条款的删除

  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 “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 15 日” 以及原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这些删除体现了对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简化和优化,避免了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考核压力,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集体审议范围的调整

  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这一调整将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无论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裁量基准的调整

  (1)对 “违反纳税申报类” 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根据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的不同,分别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对于正常状态下的纳税人,区分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或两次以上违反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对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纳税人,根据有无未缴销发票、欠缴税款等情况,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罚款标准,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规定了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

  (2)对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也进行了修订。根据扣缴义务人能否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情况,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罚款幅度,确保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合理、精准。

  三、施行时间及意义

  鉴于《办法》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这一施行时间的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使双方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上海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裁量基准,税务机关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罚,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来说,《办法》的实施也使他们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增强了税法遵从意识,促进了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总之,《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上海市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机制,上海市税务局将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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