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治与营商环境紧密相连,而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这一理念,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宽松、更具活力的发展空间。
今年以来,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关于推行涉企综合行政执法 “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较轻违法限期改正” 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了 “两轻一免一改正” 事项清单。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99 项、“较轻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60 项。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容错关怀,在确保基层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也提升了执法的温度。
以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案” 为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种人性化执法的意义。2024 年 4 月 9 日,宁波市镇海区气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宁波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了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相关规定,然而,办案人员并没有简单地进行处罚,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规定了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求,未经设计审核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在限期内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 年修订)》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企业的发展就会缺乏保障。在本案中,涉事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在防雷设施装置设计审核环节出现疏忽,未经审核擅自施工。但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普法教育后,企业认识到了错误,积极改正。这种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正是 “首违不罚” 理念的生动体现。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 “依法行政、助企为企” 的执法理念,也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首违不罚” 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一种更加理性、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它给予了市场主体一次自我纠正的机会,让企业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体会到了执法的温度。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这种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避免因轻微违法行为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让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促使企业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同时,这种执法方式也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 “首违不罚” 的适用条件,既要确保违法行为确实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又要防止滥用 “首违不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
总之,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 “首违不罚” 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方式,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包容和支持,让企业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茁壮成长,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