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的发展进程中,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一举措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
把握立法条件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基础。法典作为国家立法的高级形式,需要严苛的立法条件。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其他国家法典编纂实践来看,充分的理论准备、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深厚的立法积淀不可或缺。在理论基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两大思想凝聚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强调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写入宪法,成为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律为支撑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现实需求方面,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关键期,迫切需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选择。在立法体系方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但分散立法模式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且学界的长期研究也为其提供了学术支撑。
探求模式方法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关键环节。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需深入研究法典的模式选择、逻辑框架和编纂方法。在模式选择上,应分析 “基本法 + 单行法” 模式和法典化模式的优缺点,研究 “适度法典化” 模式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作用,既增强体系性又保持开放性。在逻辑框架构建上,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域型学科特点,以生态、环境、资源问题为主线,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构建不同于民法典和行政法典的逻辑结构,实现法典的有机统一。在编纂方法上,要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方法,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民法典编纂经验,做好立法论与司法论思维的衔接转化,使法典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加强学术创新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表明生态环境立法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过程也是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推进概念创新,要以内涵明确、外延清晰的法律概念为基础,梳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涉及的概念,形成范畴体系。注重问题创新,要在价值论、实践论等问题上深入研究,提出新问题、取得新成果,推动法典更好地体现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经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方法创新,要处理好不同研究方法的关系,综合运用社科法学方法和教义学方法、整体主义方法和还原主义方法,产生研究合力。
总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深刻把握立法条件,探求合理的模式方法,加强学术创新,以高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服务生态环境法典的高质量编纂。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