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

2024-10-16 0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至关重要。最高检调研组强调要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指明了方向。


  自最高检印发相关意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解决了不起诉案件中 “不刑不罚” 的问题,促进了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然而,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个别地方检察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问题。

  为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可从正确处理四对关系着手。首先,要正确处理 “不刑不罚” 与 “不刑就行” 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源于公法行为责任的区分和独立追究体系。行刑反向衔接主要解决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的问题,但并非所有被不起诉人都应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只有在法律规定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的情形下才依法移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的基础。

  其次,正确处理 “该不该罚” 与 “需不需罚” 的关系。检察机关应从这两个维度判断不起诉案件是否符合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的情形。该不该罚解决合法性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对无相应行政处罚规范规制或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案件,一般不作移送处理。需不需罚解决合理性、必要性问题,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公众接受度,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避免片面或过分处罚。

  再者,正确处理 “罚当其错” 与 “罚当其过” 的关系。检察机关在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时,要确保处罚意见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处罚和重复处罚。充分考量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情形、后果、已受惩戒情况等,准确判断过错大小,合理判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是关键所在。

  最后,正确处理 “检察意见” 与 “检察建议” 的关系。检察意见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起着关键枢纽作用,检察机关要恪守检察权边界,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发出检察意见后,要加强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情况,这是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的保障。

  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对于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意义重大。它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中依法履职,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新时代,行政检察部门应不断探索和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