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 24 年后的首次大修,意义重大,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新增了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指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被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这一规定的文字表述来看,似乎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一方面,将违法所得仅限定为金钱或货币所得,可能会显得不够周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违法所得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形式,还可能包括非货币性收益,如实物、服务等。如果将非货币性收益排除在外,可能会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所取得的款项” 这一表述又容易让人理解为所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而不扣除合法的成本和税费。然而,如果不扣除合法成本和税费,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显得不够公允。
在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 “违法所得” 的函的复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 “违法所得” 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这一规定将违法所得界定为全部实际收入,不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和扣除。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 问题的批复》则认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违法所得” 是指 “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这种计算方式主要考虑了销售环节的利润,相对较为具体地界定了违法所得的范围。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这里将违法所得明确为获取的利润,强调了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部分。
不同的计算方式反映了不同领域对于违法所得的理解和执法实践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惑和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也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如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不明确,可能会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执法的公信力。
总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既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思考。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