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建言献策》

2024-10-24 0

在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完善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近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询意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六位资深律师 —— 杨在明、马丽芬、聂荣、杨念平、梁红丽和闫会东,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其中,为完善该规定贡献智慧与力量。

  image.png环境行政处罚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重要执法手段,对于维护生态环境秩序至关重要。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需求。而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效率以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杨在明律师所言:“行政业务律师是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先行军,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我们希望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为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做出专业贡献。”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对于提升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2010 年底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履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 2021 年 7 月实施,对听证范围、程序等提出了新要求;2023 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实施,使得原有规定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相符合,亟需进行修改。此次在明律师针对七月出台的新规草案提出的建言,正是源于他们对法律发展的敏锐洞察和对实践需求的深刻理解。

  在具体建议中,在明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的专业态度和对细节的缜密考量。例如,他们建议将 “征求意见稿” 中的 “公民” 统一为 “自然人”。他们认为,突出具有某一国籍自然人的政治属性,公民系公法上的概念,与国家相对应;自然人系私法上的概念,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应。从行政管理的范畴来看,自然人的范畴大于公民的范畴。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规定,在明律师指出听证主持人应行使听证程序上的权力,与听证员作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他们建议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其中听证员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以确保听证程序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同时,在明律师还强调应在 “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体现了对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的重视。

  长期的实践经历让在明律师对听证程序有着深刻的认识。他们深知法律的意义在于实践,而实践的经验亦需反哺立法,从而实现法律体系运转的良性循环。在明律所长期深耕行政领域,拥有诸多实践经验,这不仅拓宽了律师群体对立法的视野和思考,也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修改意义深远。从 “环境行政处罚” 到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这一变化彰显了我国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重视与决心。在明律师梁红丽指出,新法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更强调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相关社会难题不断涌现,法律的缺失或滞后给办案律师带来诸多挑战。在明律师闫会东表示,完善的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权益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此类案件风险较大,但作为全国首家 “雷锋律师事务所”,在明律所积极将其作为业务的发力方向之一。

  杨念平律师认为,《征求意见稿》与在明律所的业务存在法律程序、执业领域的双重联结,还涉及在明律所 “公益扶弱” 和 “律师参与立法” 的特殊文化 “传统”。在明律所积极参与立法,践行社会责任,为完善公共立法提出专业意见,鼓舞了大批律师积极投身到完善公共立法的行列中来。

  秉持 “正义、诚信、融合、责任” 的在明精神,在明律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以更大的决心助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道路上,在明律师们用智慧和担当开拓行业服务新范式,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他们的努力不仅将推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也将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相信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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