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彰显法治公正与温度》

2024-11-01 0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与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共同构建起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堡垒。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一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image.png

  这起案件围绕甲食品公司因山楂糕抽检不合格而被重罚展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超标。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360 元并罚款 75000 元。甲食品公司不服,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将罚款变更为 50000 元并撤销复议决定。然而,二审法院进一步深入考量,认定甲食品公司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低,违法所得仅为 360 元,且现场未发现同类不达标产品,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罚款变更为 20000 元,同时驳回甲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裁判过程中的诸多重要原则和价值。首先,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监管是职责所在,但在处罚时也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案中,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虽被检出不合格,但综合各种因素来看,其违法情节相对较轻。如果一味地进行重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个案因素。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套用相同的处罚标准。在本案中,甲食品公司的情况具有特殊性,其主观上无故意违法的意图,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都很低。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准确地把握了这些个案因素,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但仍未充分考虑到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二审法院则更加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案情,依法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了更加合理的判决。这一过程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素养和公正裁判的能力,也为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判前的沟通协调和判后的释法说理,本案最终获得了当事人各方对判决结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涉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在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沟通与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只有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判决的依据,才能真正实现争议的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起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精准地把握执法尺度,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法律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典型案例,以不断推动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司法机关公正裁判能力的提升,共同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让每一个行政争议都能得到妥善解决,让每一个公民和企业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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