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其中,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对行政裁量起着关键的约束作用。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深刻地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
本案中,原告郭建军系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2001 年 3 月,郭建军在拆除老房基础上未经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 40.96 平方米住宅。2006 年,诸暨市人民政府以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撤销了郭建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建军未经审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 40.96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郭建军擅自建房行为进行查处主体适格。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行政执法中应遵循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均衡,符合比例原则。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原宅基地上重建一间未多占土地面积且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住宅。且从庭审调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看,被上诉人未充分证明上诉人所建房屋违反城市规划及所在村区域有具体规划要求,且重建房屋与其他房屋在结构上已联为一体。可见,郭建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于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相对轻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原拆原建,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扩大土地利用面积,不违反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虽未经审批,但其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被上诉人在处理过程中,应首先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而不是直接适用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否则,行政裁量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用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在本案中,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未能充分考虑郭建军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直接作出拆除处罚,显然与其违法程度不相适应。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在行政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机械执法,而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角度选择处理方式。行政裁量不得违反比例原则,避免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使命是确保政府官员对裁量权的行使负责。如果不对行政自由裁量决定的实质内容进行适度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通过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能够保证行政裁量的适度性,防止行政机关为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
总之,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凸显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应充分认识到比例原则的约束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裁量权,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