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的首次判断权:内涵、基础与诉讼展开》

2024-10-22 0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充满争议的重要概念。它不仅涉及行政与司法权力的划分,更关乎公民权利的保障与行政诉讼的公正进行。

  image.png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行政的首次判断权” 这一术语虽源于日本学者,但其在我国行政法学术讨论和司法实务中也频繁被提及。然而,其内涵与功能却并不清晰,引发了诸多困惑。例如,它与司法权的事后性及行政裁量的关系究竟如何?它对给付诉讼及预防性诉讼的影响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以明确行政的首次判断权的实质与边界。

  二、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实质

  (一)行政行为同行政裁判之间的同质性

  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并非赘余或同义反复,它描述的是行政诉讼的上诉审类似性。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法院则对行政机关的调整结论进行复审,这使得行政诉讼具有类似于上诉审的特征。

  奥托・迈耶的理论中,行政行为与行政法院的判决存在很强的同质性。一方面,两者都是高权宣示,将事实涵摄入法律规定的法适用过程,且行政行为的存续力类似司法判决的确定力。另一方面,行政裁判更接近行政系统的自我纠错,与行政行为没有本质差异。

  (二)“争议处理” 作为区分基准

  迈耶与弗莱纳将行政争议事务分为原初性与事后性,分别对应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初性的行政争议事务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性的行政争议则由行政法院以上诉审或复审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被授予首次判断权的范围内,请求行政法院进行首次判断的起诉可能会因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而被移交回行政机关。

  三、行政首次判断权的理论基础

  (一)服务于自由保障的秩序维护

  服务于秩序维护的行政审判制度

  在传统认识中,公法权利对实定法规范强烈依赖,且内涵狭窄,仅被消极地理解为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的自由。行政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权力分配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存在不同方案。格奈斯特的方案强调行政审判是行政权内部的自我纠错,由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撤销违法行为即可满足法治国家要求。

  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绝对尊重

  此时行政审判的上诉审类似性是题中之义,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尊重是绝对的。在我国,1989 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强调行政诉讼的权力监督功能,通说将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划等号。

  (二)服务于权利保障的权力分配

  服务于权利保障的行政诉讼制度

  权利保障理念的高扬使得行政诉讼的功能焦点从法秩序维护移转到权利保护。在德国,二战后行政法院实现了司法化,我国 2014 年修法与 2015 年《行诉法解释》促进了诉讼类型化。公法权利在两个方面发生转变,一是打破了对实定法的依赖,二是衍生出请求保护和授益权能。

  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相对尊重

  行政诉讼权利保障功能的强化与公法权利保护权能及受益权能的凸显,使得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尊重相对化。这种理由通常是行政机关相对于法院的判断优势,但在不存在裁量或裁量收缩为零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进行代替性判断。

  四、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尊重

  (一)司法尊重的对象

  行政首次判断权的最小行使单位是行政行为的理由。尊重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不等于尊重行政裁量,它指的是尊重同一行政行为其他理由上尚未进行的行政判断。在绝对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的立场下,行政法院审判被限缩于对给出理由上已进行的行政判断的合法性审查;而在原理缓和化后,行政法院审判可能触及案件涉及的整体法律关系。

  (二)司法尊重的强度

  权利保护的实效性

  如果交由行政机关首次判断会显著危及权利保护的实效性,法院就有必要超越违法性审查直接调整涉案法律关系。这可以从待保护权利的位阶和权利保护的方式两个维度评估。

  法院的事实发现能力

  法院的事实发现能力虽不如行政机关,但案卷主义的缓和和立法者赋予的职权调查原则或释明权条款,使法院可能获知行政行为所依据理由之外的事实。

  行政的裁量余地

  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判断的各个环节,需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裁量,将司法尊重的强度予以阶梯化。存在效果裁量时的司法尊重比只存在要件裁量时更强,且需考虑裁量收缩的可能性。

  五、行政首次判断权的诉讼展开

  (一)在撤销诉讼中的展开

  撤销诉讼围绕行政行为构建,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即可救济受损的私人自由。法院应保有较强的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的要求,但行政处罚的变更判决是例外,应属于绝对的例外情形。

  (二)在给付诉讼中的展开

  给付诉讼围绕实体法上请求权的成立性展开,我国实定法规定的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课予行政机关的义务能包含实体性内容。法院需要为尊重行政的首次判断权提供更实质的说理,区分履行具体义务判决与履行重作义务判决,分别对应对行政首次判断权较弱和较强的尊重。

  六、结语

  尊重行政的首次判断权意味着行政审判的上诉审类似性,但这并非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不同,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尊重程度也不同。诉讼的类型化不会抹消行政的首次判断权原理,而是使之缓和化。尊重行政的首次判断权需考虑权利保护实效性、法院的事实发现能力以及行政裁量余地,并依据诉讼类型分别讨论其展开。在撤销诉讼中,法院原则上不宜代替行政机关首次判断;在给付诉讼中,法院要为尊重行政的首次判断权提供更具实质性的理由。

相关文章

市场监管新思路:行政处罚的创新执法探索
行政处罚中的证人证言:采信与审查的标准
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赔偿的界限与尺度
行政处罚法核心原则解读:'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深层含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原则的必要性与价值
行政处罚法修订: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实施影响
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违法责任追究:释义与解读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续处理与法律程序
新旧法交替期间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指南:遵循的依据与释义
即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的操作指南与法律解读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的深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