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准确区分违法与犯罪行为至关重要。近日,一起 6 名同姓男子聚会淫乱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这起案件中,吴某等 6 名男子因参加男同性恋群体聚会并进行淫乱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然而,有人对此提出疑问,为什么不是刑事拘留呢?聚众淫乱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吗?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所有看似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例如,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公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具有严重危害性且有伤风化,但由于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能用刑罚予以制裁。这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不仅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罪刑法定功能,客观构成要件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同一性。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但只有同时符合责任或主观构成要件时才构成犯罪。比如,精神病患者在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时杀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法益,但由于不具备责任要件,不能让其负刑事责任。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制犯罪与违法行为。《刑法》是刑事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两者位阶和效力不同。这两部法律应是无缝衔接的关系,各自规制不同的行为。违法的行为如果尚未达到刑罚的程度,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基本上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 “小刑法” 之称,它与《刑法》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
那么,吴某等人聚众淫乱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呢?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这里的 “众” 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淫乱行为除了发生性关系之外,还包括其他类似的性行为,且必须是当场以身体的方式进行。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对性的情感,尤其是性行为不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如果三人或三人以上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聚众淫乱行为,由于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就不能以聚众淫乱罪论处。
在本案中,吴某等六人在某村某室内秘密地进行淫乱活动,不可能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或认识到。虽然他们以公开的方式招集、邀约,但淫乱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因此不构成犯罪。不过,他们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聚众淫乱罪的法益,但却侵犯了社会伦理秩序,扰乱了良好社会秩序,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对象。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等人进行治安处罚,是于法有据的。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要准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仅依据行为的表面现象或主观感受,而要深入分析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的衔接关系确保了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恰当的规制。
总之,通过对这起同性聚众淫乱案的分析,我们更加明确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以及两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地位。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