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无过错责任” 这一概念常常引发诸多争议和误解。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归责原则,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至关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民法典》中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相同。民法理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10% 的赔偿责任,这部分可视为无过错责任;而 90% 的赔偿部分仍为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是一种特殊的归责方式,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减轻其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等领域,无过错责任得到广泛应用。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是有限度的。只有在被侵害人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对于过错的理解,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被侵权人故意行为时,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中的过错程度不包括被侵权人的故意。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通行过程中的 “冲突” 或者 “交叉” 点上。但需要明确的是,一些地点是禁止通行的,如红灯亮时人行横道线、道路上的黄实线地段以及交通警察指挥禁止通行地点。在这些禁止通行地段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较为明确。而在可以通行的地段,需要考虑过错程度来认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驾驶人就可以免责。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采取措施,可能构成间接故意,原则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意外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区分的要素在于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否 “察觉危险”。如果根本不能感觉到危险的存在,则属于交通意外。例如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可能属于交通意外;机动车突然加速、变道或逆向行驶,对其他人而言也可能属于交通意外。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极为短暂,“察觉危险” 应当以行为人发生事故前能够观察为判断标准,交通警察可以通过侦查试验等方式确定能否观察。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时常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多数人混淆了禁止通行地段与可以通行地段的法律地位,并错误地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路段。另一方面,多数人也混淆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察觉到危险已经存在,但相信自己的判断从而发生事故;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察觉到危险存在,通行必然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高度注意义务,在任何情形下不采取措施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交通警察在事故认定责任时可能需要改变凭借 “经验” 确定的方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能是可诉行政行为,而且《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当前车载视频极为普遍,无人驾驶技术也逐步推广,交通警察如果还是以 “经验” 办案,可能会面临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总之,正确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 “无过错责任”,区分不同地段的法律地位以及准确判断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至关重要。交通警察在认定责任时也应更加严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凭借经验草率作出决定,以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民众也应加强对交通法规的理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