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不断涌现,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
7 月 15 日起施行,为破解这些执法难点带来了新的希望。
一、基层执法权难题的破解
长期以来,“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治理。乡镇街道承担着大量的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导致基层在面对许多实际问题时缺乏执法权,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这一举措无疑为基层治理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指出,这不仅适应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还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电子眼” 执法的规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眼” 在交通执法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滥设乱设 “电子眼”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 的现象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以避免 “暗中执法”。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录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要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同时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其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有关立法机关清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完善手续、检定设备、优化技术手段,以规范 “电子眼” 执法。
三、重复执法问题的解决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小草帽’”,形象地反映了群众对重复执法现象的不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在 “一事不再罚” 原则基础上,针对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强调,“一事不再罚” 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实践中,行政处罚流程不规范、处理过程不透明、结果告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信力。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大幅增加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贯彻国务院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改革精神,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同时,增强执法透明度,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为破解行政执法难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不仅回应了群众的关切,也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各级执法机关应严格贯彻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