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为了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一举措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目的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细致规定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方面,涵盖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多种形式,全面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在管辖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规定了协商和指定管辖的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同时,对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给予责令关闭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严谨规范
一般规定
信息公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电子技术监控: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时,需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记录内容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执法人员要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全过程记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现场处理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包括当场纠正、责令排除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快速从重处罚: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符合法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程序: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事后及时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归档保存。
普通程序
立案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的可以不予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对于证据的收集、调取和审核,以及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等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包括同意案件处理、不同意案件处理、建议纠正、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移送意见等。
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
案件办理期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20 日或 180 日。
中止和终止调查:在特定情形下,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结案审批:符合一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听证程序
听证范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听证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听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送达程序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包括直接送交、送交代收人、挂号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还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明确具体情形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进行了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特定行为,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严格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特定罚款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缴付指定银行。对于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的处理,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的上缴,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特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公开说明理由。
六、附则完善相关规定
附则对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以上”“以下”“内” 的含义、工作日的规定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旧办法的废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