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生命线。然而,辽宁锦州太和区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场爆炸着火事故,却以惨痛的代价再次敲响了化工安全生产的警钟。此次事故造成
2 人死亡、3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 664.55 万元,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
事故的发生经过清晰地展现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的积累。从石家庄新发化工有限公司引进卡巴多司原料药生产技术,到鑫泰基公司在未充分评估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小试、中试及对装置的改建,每一步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尤其是在改建后的生产装置上进行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过程中,由于缺乏自动化控制、对安全标准掌握不足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这场灾难。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装置无自动化控制,重要参数靠人工观测和手动调节,当蒸馏釜内二氯甲烷蒸干、温度升高超过临界值时,物料分解引发爆炸,随后爆炸碎片引燃可燃物料发生火灾,进而导致结晶釜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这凸显了现代化工生产中自动化控制的重要性,人工操作的局限性和风险在此次事故中暴露无遗。
间接原因则更加深刻地反映出鑫泰基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进行工艺改造,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和设计变更,也未组织竣工验收,使得生产线改建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自动化程度不高,本质安全水平低,靠人工手动操作和经验判断,增加了安全风险概率。对安全标准不掌握,使用不合规材质设备,在甲类原料药车间采用易燃材质的储存罐和管线,加剧了火势。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鑫泰基公司在应急预案、安全风险了解、安全管理以及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预案不符演练不实,紧急避险能力不足,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自救逃生,导致伤亡后果扩大。安全风险了解不够,盲目处置异常工况,员工对安全风险不了解,值班经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贻误了异常工况处置和避险逃生的最佳时机。安全管理混乱,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不够,双重预防机制未能有效运行。
此外,太和区相关部门也存在问题。太和区发改局未严格履行立项备案工作职责,违规对未进园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备案且未通报,导致源头把关不严和监管缺失。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同样未严格履行许可审查工作职责,违规办理许可且未通报,也使得建设项目源头和监管出现问题。太和区应急局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出现空挡,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企业失管漏管,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且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专业水平不够。太和区发改局还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属地责任落实不实、贯彻上级要求不严等问题。
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体现了对事故的严肃追责。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彰显了法律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和要求太和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约谈,也表明了对事故的高度重视和对安全生产责任的严格要求。
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列出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的高危险性也提醒着我们必须谨慎对待每一个环节。
此次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5・12” 事故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它告诫我们化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加强自动化控制和本质安全建设,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筑牢化工安全生产防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