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的高效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为了确保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的规范管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行政处罚的合理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该基准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各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方面均适用此基准。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这一权限的合理行使对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三、行使原则
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保证公开透明,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法。
过罚相当原则
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裁量标准与量化思路
《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道路运政、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路政、超限超载、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生产、其他共七部分。根据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表现和可取得证据的差异,采用量化的思路进行裁量。例如,道路运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城市道路路政处罚主要考虑对城市道路危害的程度,安全生产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并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
五、处罚的具体情形
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不满 14 周岁、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经责令停止或纠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证据、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六、实施程序与监督保障
实施程序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案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特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可加处罚款。
公开原则与权利保障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和减免责清单应当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特定情况外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在调查、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收集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监督保障机制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复查行政处罚案件,发现不当行为主动纠正。上级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作为绩效评估依据之一。
七、违规责任与实施期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基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的裁量标准、严格的实施程序和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将促进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