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频繁发生,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最大程度追赃挽损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共犯之间如何承担退赔责任,尤其是底层话务员、一般业务员等从犯的退赔责任范围问题,却存在较大争议。
一、“连带赔偿责任” 说的不足
“连带赔偿责任” 说认为从犯需与主犯共同对全部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义务。然而,这一观点在公正处置与治理效果上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告人众多,分工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之间差异较大。主犯位阶高、职能重要、掌控绝大部分违法所得,而从犯位阶低、作用小、获利少且不实际控制犯罪所得。若责令从犯与主犯共同承担高额的连带赔偿责任,显然与二者的地位、作用和获利情况不相适应,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要求,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在理论依据方面,连带赔偿责任本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用语,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理论并不具有一致性。连带赔偿责任赋予被害人选择权,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外具有整体性;而共犯理论在定罪量刑时需根据各参与者的主客观情况确定责任,罪责自负,各参与人的责任不可能完全相同,更不可能连带。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与共同犯罪理论并不当然适用,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处分措施,而是刑事附随责任,体现的是剥夺犯罪收益价值与损失补偿价值,共同犯罪理论不适用于退赔责任。
最后,从犯罪治理效果来看,责令从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利于惩治犯罪,可能导致主犯逃避退赔责任,同时也会因从犯退赔数额过高而难以履行,增加社会矛盾和信访风险,不利于从犯回归社会。
二、“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说的问题
“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说主张综合考虑各行为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对造成损失和参与犯罪数额的原因力等因素,对行为人施以部分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一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过错比例” 标准较为笼统,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欠佳,不利于类案同判。而且该观点在实际操作中易成为从犯在其参与犯罪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忽视了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该观点本质上仍属于连带赔偿责任,只是将连带赔偿的范围限缩为过错责任内的犯罪数额。但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从犯仍可能承担高额退赔义务,与主犯相比,与其地位、作用和获利情况不相符,仍有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嫌。同时,也会导致犯罪治理成本和社会风险增加,不利于实现 “三个效果” 的有机统一。
三、“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说的合理性
“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说认为从犯应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这一观点具有多方面的合理性。
首先,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从犯往往只在某个犯罪环节起作用,所获利益与其提供的劳务性、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帮助行为有关。从犯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体现了与主犯的区别对待,与从犯的层级、作用和获利情况相符。
其次,有利于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退赔数额通常作为犯罪情节轻重和量刑幅度的考量因素。从犯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能提高其退赔积极性,促使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退赃或筹集资金弥补被害人损失。同时,也能避免判决沦为 “空判”,减轻从犯回归社会的压力,减少潜在的治理风险。
再次,该观点已获得一定的实践支持。虽然法律规范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退赔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从犯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的尝试。
此外,对于从犯主动退赔或其亲友代为退赔数额超出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形,应持支持态度,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从犯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更具合理性。这一认定方式既能实现公正处置,又能提高犯罪治理效果,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也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