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审慎与善意 —— 以某污水处理厂案例为例》

2024-10-18 0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审慎与善意的原则。通过对某公司建设运营的文昌某污水处理厂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刻地理解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和具体内涵。image.png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文昌某污水处理厂于 2012 年开始建设,2014 年竣工,2017 年投入使用。然而,该厂在运营过程中却陷入了 “未验收先运营” 的困境。文昌市环境局以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为由,先后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目的与验收主体变革、某公司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的原因与验收标准变革、某公司 “未验收先运营” 的主观过错与主动纠正问题以及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等方面。

  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变革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从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到 2014 年修订的环保法删除这一规定,再到 2017 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并改环保部门事前验收许可为事中事后监管。

  在本案中,文昌某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验收恰逢新旧竣工验收制度过渡期。文昌市环境局在新条例施行后,本应主动进行行政指导,告知某公司尽快自行组织验收,但却告知检测单位不同意竣工验收,这既违背了新条例规定和改革方向,又造成了该厂试运营期满后即面临 “未验收先运营” 的困境。

  三、验收标准变革与主观过错分析

  企业生产负荷是否达到 75% 验收工况标准,曾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之一。然而,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重点验收建设项目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等,而不宜拘泥于 75% 验收工况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明确废止了这一标准,新的技术规范也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 75% 以上的要求。

  文昌市环境局在新规定施行后,仍继续执行 75% 验收工况标准,客观上造成文昌某污水处理厂未及时竣工验收。同时,文昌某污水处理厂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能力 75%,系因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而造成的 “两低” 所致,某公司对此不具有主观过错。某公司在首次处罚后,积极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主动与文昌市水务局沟通并向文昌市政府提出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竣工验收,并在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了所有验收手续。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考量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某公司建设运营的文昌某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污水经处理后均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即便存在 “未验收先运营” 的情况,但在某公司积极改正且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文昌市环境局作出 100 万元的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亦无必要。

  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文件也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文昌市环境局在调查处理时,未综合考虑 “未验收先运营” 违法行为的原因、后果,裁量权行使不当。

  五、审慎与善意原则的重要性

  此案例深刻地揭示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审慎与善意原则的重要性。

  审慎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违法行为就作出处罚决定,而要深入了解违法行为的原因、背景和后果。在本案中,文昌市环境局未能全面考虑污水处理厂 “未验收先运营” 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未将违法行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导致裁量结果明显不当。

  善意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能以罚代管,而要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法律的目的。在新旧制度过渡期间,行政机关更应主动作为,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指导,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新规定而陷入困境。

  对于像文昌某污水处理厂这样具有公益性的企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更应慎重。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上的违法就给予严厉的处罚,而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对社会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审慎与善意,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过罚相当。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企业和社会的信任,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合作,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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