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为我们重新审视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违法性认识,一直是确立行政处罚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刑法与行政法在责任主义的辨析上存在差异,行政违法当事人如何认识自身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在无法规避处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是新《行政处罚法》的创新点,也是 “首违不罚” 法治理念所应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责任性和违法性界限
以南方某市市民邮寄高档烟被处罚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体系和行政法在处罚标准上存在明显区别。刑法将行为犯的认识错误界定为违法性错误,并将其作为责任阻却事由,在刑罚上根据避免可能性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权衡。而在行政法中,行为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相对模糊,新《行政处罚法》虽未明确界定违法性认识条款,但为违法行为的认识研究提供了基础。
二、预防惩戒与不知法风险的重新分配
国际刑法统一认识中,责任主义理论对 “无知不罚” 的惩罚机制受法律体系和渊源影响。在刑事责任构成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不具有认识违法性或认识错误性,一般不影响犯罪行为的界定,但在行政法中,推定知法的逻辑被打断。行政犯首先违反的是地区行政管理规范,其认知性不如自然犯广泛,行政违法人可能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强烈谴责要义,地方主管机关的处罚更多基于预防思想。随着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多样化和扩大化,是否进一步界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成为亟待明晰和讨论的问题。
三、本质法律与公众观念的一致性探讨
关于我国刑法规范与社会行为规范、价值观、是非观的一致性问题,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概念混淆了法效力客观中性与行为人行为的有责性,可能挑战国家刑事法律权威;另一种观点在当下道德观念多元化背景下也未得到确切证实。行政犯罪名使得法律道德之间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虚化,降低了行政违法的谴责空间。
四、构成性因素与基准性研究
刑事体系中的认识错误理论为阻却事由提供了基础,“不知法不免责” 是对法律知晓范围的预测。在行政犯罪体系中,行政违法与自然犯罪不同,单纯的自然认知不足以了解其危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传统刑罚主义与行政犯在知法和免责中的平衡点在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出现偏差,行政违法人社会危害性立场不明确,导致公众对处罚正当性缺乏认识。
五、违法性认识的体系
行政知法犯罪的推定与传统刑法理念存在差异,错误性事实认识与责任主义在法律范围内不再延续。刑法的预防和控制作用通过体系化手段实现,责任分配体现谴责性和惩罚性。同时,不知法的风险责任应由个人还是社会承担值得深思,行为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与其认知及注意义务有关,司法机关应兼顾预防心理要素和强制性责任承担。
六、违法性认识中的定位
行政犯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上与刑法不同,规范性行政处罚与伦理及社会道德牵连性小,责任主义作用有限。新《行政处罚法》考量主观过错性,将行为人目的性因素纳入处罚考虑范围。主观要素在行政处罚中的考量以及要素直观性与过错推定等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七、结论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应结合主观故意性质和 “首违不罚” 原则,考量行为人的价值观,不能单纯依据行为后果进行判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多方裁量,使相对人获得处罚惩戒性与社会教育性的统一。将认识违法性嵌入行政责任判断体系,有助于推进责任主义在行政处罚中的贯彻适用。
总之,新《行政处罚法》下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复杂而重要,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实现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