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科学设定和实施行政罚款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规范,对于实现过罚相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行政罚款
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均有权设定行政罚款,但在具体操作中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但未设定罚款,规章不得增设;若法律、法规设定了罚款但未规定具体数额,规章应在规定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规定,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协同推动罚款数额相对统一。
二、新设罚款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罚款的设定直接影响着行政处罚的功能发挥和目的实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以保障行政罚款的设定和实施能够实现处罚目的。在行政处罚设定阶段,应以一般预防目的为主导;在裁量阶段,以惩戒为主要目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通过其他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设定罚款数额时,要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方面因素,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同时,要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及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立法应合理确定罚款数额
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规章中行政罚款的设定方式主要有概括式、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指导意见》对罚款数额的合理设定提出要求,立法时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并科学设定罚款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的区间,限制区间差距一般不超过十倍,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各地区、各部门要适时调整 “较大数额罚款” 标准,注意行政法规、规章之间设定罚款的协调性。
四、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
罚款规定应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五、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
针对行政罚款事项被取消、被调整等情况,《指导意见》进行了具体的程序安排。国务院决定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的,相关规定要及时停止适用或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决定,完成相关规章的修改或废止工作。同时,罚款事项取消后,不能 “一取了之”,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科学设定行政罚款,实现过罚相当,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罚款、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定期评估清理和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等措施,能够充分发挥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提升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我国的行政罚款设定与实施将更加规范,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