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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和鼓励,惩戒和批评都是“立德树人”的教育方式。因教育惩戒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导致实践中许多教师不会、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鼓励教师用好“戒尺”。
今天是我国第40个教师节,法官为您解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教育惩戒权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究竟有何不同?
教育惩戒是基于育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往往以教师个人情绪和好恶为主导,惩罚目的大于矫治目的。其次,教育惩戒应该选择符合学生过错的相应惩罚力度,且遵循法律法规。而体罚和变相体罚通常是超过合理限度、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理的不合理、违规惩罚。这两者的目的和程度均不同。
注意事项: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实施点名批评、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站立等教育惩戒措施,但不能采取体罚、变相体罚、超出正常限度的罚站与罚抄、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方式侵害学生权利。
二、常见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1.罚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采取包括“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在内的教育惩戒措施。
注意事项:对于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不应适用罚站的惩戒措施,教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点名批评、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等其他惩戒措施。
2.公益服务任务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学校可以要求违规违纪的学生承担班级或校内的公益服务任务,如清扫教室、浇灌花草、整理图书等。这种公益服务旨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培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而不是作为惩罚性体力劳动。
注意事项:教师应确保学生参加公益服务不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在课余通过公益服务让学生学会劳动、热爱劳动。
三、哪些“旧规矩”应该改变?
1.不得体力处罚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体罚的定义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这里的“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可以包括一定强度的体育运动。考虑到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即使运动没有带来身体损伤,但额外运动处罚带来的体力消耗和精神紧张易造成学生的痛苦或不适。教师不得通过一定强度的体育运动处罚惩戒学生,而应当在正常限度内以锻炼学生体能和意志力为目的,安排合理强度范围内的体育活动。
2.不得因个人犯错惩罚集体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行为而对全体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惩戒应当公正、合理,因个人犯错惩罚班集体或全校学生明显不出于纠正引导目的而是发泄个人情绪的“连坐式处罚”,一方面犯错的个人容易遭受孤立,同时教师的不公正行为将难以获得学生尊重,不利于培养尊师重道的学习氛围。
3.不得没收违规物品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发现学生携带违规物品时只能暂扣,且应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不能没收或者作为提高成绩、遵守校规的奖励还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