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的提升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市场主体从业者,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尤其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群众身边和不正之风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问题惩处合情合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好法定标准和地方实际、处理好加强服务与严格管理的关系,也成为了党委政府关心的重点和经营者、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处罚在打击违法、警示教育、维护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充分结合地域实际,充分考量市场主体违法性质、不良影响和发展实际,以解决行政处罚中不公平公正、随意性较大等现象,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为出发点,创新制定出台了《比如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案件裁量行使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对食品药品、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管等领域内符合自由裁量范围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规范和明确,对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防范不正之风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真正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紧扣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在法律规定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要求。为确保《指导意见》的合法性,在制定期间,坚持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依据,积极征求意见建议。一是以法律为依据。《指导意见》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为依据,其中,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按照此项要求,我们结合比如实际,对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问题明确了适用裁量的情形、标准、方式等进行了具体量化。二是充分听取意见。《指导意见》形成初稿后,为确保内容的严谨性和完善性,市场监管局积极向政府领导、司法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部分市场主体经营者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在裁量条件、裁量标准方面的意见建议,共征求意见13条、修改21处。
紧扣发展实际,确保合情合理。虽然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都有具体的明确,但从当前我县、乃至全市、全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问题行政处罚工作来看,都存在与经济发展实际结合不紧密、法律规定基准执行难度大、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大等问题。制定《指导意见》,主要围绕矛盾和问题,确保既合法、又合情。从当前来看,各类市场违法问题的处罚标准较高,但出现违法问题的市场主体主要为小商户等,基础弱、承受能力弱,甚至于所经营的场所为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高的处罚标准与低的承受实力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执行起来难度大或无法执行。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问题为例,当前,出现违法问题较多的食品安全领域,处罚标准均在5万元以上,而我县食品经营市场主体绝大多数为小商店、小食杂店,涉案金额也较小,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根本无力承担处罚,且容易出现小过重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指导意见》就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法律处罚标准,在充分结合比如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主体接受水平和违法程度、违法危害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违法程度的问题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在处罚额度上予以减轻,保证了既能起到行政处罚的作用、又能被市场主体所接受。
紧扣营商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衡量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标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在当前的行政处罚中,为减轻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压力,使用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但因为无统一的标准,裁量标准除了根据涉案金额外,还参考了经营者经济状况、经营者的配合态度及个人反映的困难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意见》就在同类案件的处罚标准上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影响相近的,一视同仁、力求公平公正,制定同一处罚标准,同时,针对大型经营场所隐患更大、影响更大的实际,提出了在统一减轻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处罚金额的措施,既让受处罚者心服口服、又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紧扣问题表现,确保全面细致。为确保《指导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性,《指导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当前问题、着眼规范执法建设。一是对适用裁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针对市场监管领域常见的违法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管条例》等十项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比如县实际,对应当予以或不予以裁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确保在实际执行中方向明确。二是对适合采用裁量的问题进行细化。针对问题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列出问题的适用法律条款、具体裁量金额,共列举出违法行为问题16类,基本涵盖市场监管领域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紧扣作风建设,确保清正廉洁。在确定处罚金额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如不进行规范、提出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廉政风险隐患,影响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符合裁量标准的明确规定了裁量的流程为:执法办案人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标准,提出处罚数额,由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使用裁量的流程、方式进行了明确,有效避免了裁量工作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