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2024-10-09 0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债的关系无处不在。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不仅是债制度的应有之义,更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

  image.png然而,当前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却存在诸多不足。在立法方面,差异化现象使得债务人处于事实弱势地位。例如,债权让与可以事前不再征得债务人同意的规定,可能使合同关系中的自愿原则被虚置,给债务人合法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缺少生计酌减规范,忽视了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让 “诚实且不幸” 的自然人无法摆脱 “债务枷锁”。在司法环节,无形中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民事诉讼中,法院秉持 “特别” 保护债权人的司法理念,导致债务人利益难以得到公平对待。如债务人请求置换被保全财产常被拒,违约方可能被判令按较高利率计付利息,债务人在破产诉讼程序中也可能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官缺少为债务人设立履行宽限期的自由裁量权却可加重债务人履行负担。强制执行中,有的法院为尽快实现债权而忽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损害债务人利益。刑事诉讼中,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关注不足。在行政执法方面,不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或 “消极不作为”,都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

  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从必要性来看,一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紧密相关,将债务人逼入绝境并非实现债权的良策。二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身份间转换,双务合同居多,交易的连贯性与债权债务的统一性决定了不能忽视债务人合法权益,否则会损害整体交易链条,甚至破坏市场经济体制。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过度倾斜保护债权人,可能引发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债务人维权,影响社会稳定。从正当性而言,轻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既要求形式平等,也追求实质平等。当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实质平等的必然要求。

  为实现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 “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应完善平等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则体系。通过解释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为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权提供规范基础,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为完善规则体系提供正当性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积极经验,为立法提供参考。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研究论证。其次,强化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与举措。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不当合同条款的审查,合理确定债务,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确定民事责任方式,给予履行宽限期或支持分期支付。再者,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应用,合理甄别被执行人必需物品及费用,平等保护债务人程序上的合法权益。此外,进一步严格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以比例原则为中心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作为义务。最后,充分发挥和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作用。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健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至关重要。只有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层面协同推进,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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