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加强轻罪治理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轻罪治理理念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变,从单纯的 “治罪”
逐步走向 “治理”,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开辟了新的路径。
轻罪治理是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在轻微犯罪治理过程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至关重要。不能将轻微违法行为简单入刑,而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合理使用刑罚资源,把轻微犯罪限定在最必要的范围内。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要敢于运用刑法第十三条的 “但书” 条款,从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视角去判断案件是否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通过情理法的综合判断,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入罪。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轻罪治理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轻罪附随后果苛重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缺乏差别化、精细化设定,使得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附随后果层面无本质差别。犯罪附随后果过于严厉,导致犯罪标签化、污名化,已无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在改过自新后仍面临社会评价过低、权利被不当剥夺的困境。传统刑事司法以 “治罪” 为核心,强调刑罚的惩治和威慑作用,但单纯依赖惩罚无法有效解决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也难以促进犯罪者的社会再融入。如今,通过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取消轻微犯罪后对子女在就业等方面的限制措施,可以减少轻微犯罪对个人生活的长期影响,给予犯罪者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他们及亲属被长期标签化。
在轻罪治理中,程序与实体处置均应慎重采用羁押性措施。相较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往往不大,少捕慎诉慎押是办理轻罪案件的通行做法。酌定不起诉制度、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以及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功能,都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能够实现对轻罪犯罪人的惩罚和教育,实现治罪和治理的双重价值,有利于轻罪治理成效更多地惠及社会。
轻罪治理实践还需借力新时代 “枫桥经验”。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从强调 “治罪” 转向强调 “治理”,将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置于与司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司法所带来的社会治理的恢复性成效。对于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适用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借助基层群众力量发展犯罪治理模式,从根本上减少犯罪,防范矛盾升级。其次,以类案治理为切口,形成治理范本。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要注重以案释法,针对普遍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形成可援用的标准和经验,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时更新与完善入罪标准。最后,将轻罪治理和基层治理相结合,从 “枫桥经验” 中汲取治理经验,借助基层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积极调解社会纠纷,防范矛盾升级为违法犯罪,达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总之,我国轻罪治理正处在从 “治罪” 向 “治理” 转变的关键时期。通过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慎重采用羁押性措施以及借力新时代 “枫桥经验”,我们能够更好地实现轻罪治理的目标,为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更多机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