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如同璀璨的明灯,照亮人们前行的道路。而统一侵权裁判标准,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于 9 月 27 日起施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注入了强大动力。
侵权责任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充分体现了对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安全的高度重视。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过程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其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行动,一方面清理修订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强化权益保障,推动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解释》的制定可谓恰逢其时,针对现实中的具体侵权问题作出了科学细致的规定,亮点纷呈。
其中,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城市高楼林立的今天,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民法典虽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实践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模糊和争议。《解释》对责任顺位和追偿问题的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无论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对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的支持,切实守护了群众 “头顶上的安全”。
同时,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问题,《解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导致伤人事件不时出现。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减责、免责事由。但在实践中存在混乱认识,一些饲养人或管理人试图以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减轻责任。《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将有力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统一的侵权裁判标准能够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解释》的发布和实施,不仅统一了相关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侵权法律规范,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智慧和担当。
在法治的征程中,我们期待着统一侵权裁判标准能够持续发挥作用,让司法更加公正,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供坚实的保障。让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侵权纠纷时,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都能对司法充满信心,共同为建设更加美好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