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推动法治建设与发展》

2024-10-12 0

       2 月 28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image.png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指出,为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印发了该《意见》,这是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在罚款设定方面,《意见》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倡导跨行政区域统一监管标准。同时,在新设罚款时,更加强调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过错和处罚相当、相平衡,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此外,《意见》还要求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文明程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要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强化对罚款设定与实施的监督。

  在罚款实施方面,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提出了三个要求。首先,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其次,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探索构建新型执法模式。再者,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明确在 2024 年 12 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并加强执法监督。

  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意见》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强调三个 “不得”、两个 “严禁”,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同时,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的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此外,还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对典型违法问题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处分相关人员。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了《意见》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规定。明确取消罚款事项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后,该事项立即暂停实施。同时,明确了取消罚款事项后的修法时限,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部门规章修改或废止工作。此外,还规定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形的罚款规定。

  这一《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的高度重视,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通过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实施、强化监督,能够有效避免罚款滥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水平,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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