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肩负着重大使命。最高检调研组在海南调研时,应勇检察长强调要认真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为行政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自 2023 年 7 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积极行动,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解决了不起诉案件中对被不起诉人 “不刑不罚” 的问题,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个别地方检察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可从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入手。
首先,要正确处理 “不刑不罚” 与 “不刑就行” 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源于我国对公法上行为责任的区分和独立追究体系。行刑反向衔接主要是解决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被不起诉人都要一律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的情形下才依法移送,避免从 “不刑不罚” 走向 “不刑就行” 的极端。这是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的基础。
其次,正确处理 “该不该罚” 与 “需不需罚” 的关系。对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检察机关需从该不该罚、需不需罚两个维度进行必要性审查。该不该罚解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对无相应行政处罚规范规制的犯罪行为,不能移送行政处罚。需不需罚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必要性问题,要考虑社会效果和公众接受度,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避免片面或过分处罚。
再次,正确处理 “罚当其错” 与 “罚当其过” 的关系。检察机关在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时,要确保处罚意见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处罚和重复处罚。同时,要充分考量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情形、后果、已受惩戒情况等,准确判断过错大小,合理判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是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的关键。
最后,正确处理 “检察意见” 与 “检察建议” 的关系。检察意见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起着关键枢纽作用,具有法律监督属性,但要恪守检察权边界,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后,要加强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这是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的保障。
总之,严格把握 “可处罚性” 原则,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对于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应在行政检察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