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所强调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需要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和完善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只有通过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将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落实到执法司法实践中,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贯穿市场配置资源的全过程,才能为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此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离不开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对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关切。只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才能公正高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更是迫切需要。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的时期。不断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二、强化制约监督的关键举措
强化制约监督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经过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体制机制因素仍然存在,主要是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尚不到位。
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至关重要。将监察机关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完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键。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方向不动摇,又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真正落实 “由裁判者负责”。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既要发挥司法公开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利于解决诉讼的 “主客场” 现象,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三、加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
加强人权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目的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加大强制措施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防止滥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
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上诉权,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进本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对其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当影响。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强化制约监督,加强人权保障,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