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征程中,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不仅是执法行动的记录,更是确保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2024 年 3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规范与指导。然而,在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关于处罚文书何时不再使用 “涉嫌” 二字,却未给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涉嫌” 一词古已有之,其含义为被怀疑与某件坏事有牵连。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中,文书 6 和文书 7 明确规定了立案相关的案由书写形式需加上 “涉嫌”,如 “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等。但在其他一些文书中,对于案由的书写形式规定并不统一,有的未提及是否加 “涉嫌”,有的则在特定情况下未要求加 “涉嫌”。
参照刑事案件的规范表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为被告人,均带有 “涉嫌”,只有在法庭宣判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笔者认为也应遵循类似的逻辑。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可不必再加 “涉嫌”,在此之前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告知等阶段均需加上 “涉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是一个动态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告知当事人 “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这个阶段,执法人员不能为案件定性,因为当事人可能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执法机关必须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理由。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准确的必要步骤。
经过听证,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此时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实际上还没有结束,行政处罚案件仍处于 “涉嫌” 状态,需要继续查证事实后再作出决定。而且,若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或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发生改变,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总之,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准确掌握立法目的,明白立法宗旨。规范使用 “涉嫌” 二字,避免文书制作出现原则性错误,从而防止因程序违法而陷入窘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对于处罚文书中 “涉嫌” 二字的使用能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