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 “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举措犹如一盏明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指明了方向。
一、重要意义:守护公民权利与产权的关键一步
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涵盖行政和刑事两个领域,从行政传唤、行政拘留到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每一项措施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则是执法办案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财产进行的管控,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都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些强制措施的依法实施和严格审查监督,不仅是执法办案机关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只有完善这些制度,才能让公民在法治的天空下安心生活,让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现实挑战:平衡执法需求与权利保障的难题
近年来,各级执法办案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不断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强制措施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标准,强化全流程管理和执法监督,司法机关也依法实施审查监督,保障了执法办案质量。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难题。一方面,要保障执法办案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处分、转移涉案财产。另一方面,必须规范执法办案机关的行为,明确强制措施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救济途径,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机制:内外结合,实现全面审查监督
执法司法权的行使与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紧密相连,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进行。
坚持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在内部,要完善执法办案机关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确保每一项强制措施的实施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在外部,逐步将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让司法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同时,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至关重要。事前严把受理审查关,确保强制措施的启动符合法律规定;事中实施动态监控执法办案流程,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事后组织评查,对执法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通过实现审查监督全覆盖,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为公民人身权利和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总之,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应对现实挑战,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办案机关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