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管辖权异议成为诉讼 “绊脚石”》

2024-10-13 0

        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中,诉讼程序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管辖权的正确行使。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一些人将管辖权异议当作拖延诉讼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近日,闽侯法院在审理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image.png2023 年 11 月初,闽侯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小华将被告胜科公司告上法庭,而胜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案件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胜科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闽侯法院经审查认定,胜科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闽侯县,闽侯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遂驳回了胜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胜科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然而,胜科公司却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对同系列十余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尽管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风险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胜科公司仍坚持己见。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管辖权异议,原本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设立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的不周全、不严格,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若认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可提出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它拖延了诉讼进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原本可以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却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而被无限期拖延,当事人不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承受更大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对民事诉讼审判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造成极大影响。法院的资源是有限的,当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浪费在处理毫无根据的管辖权异议上时,就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闽侯法院在此次案件中所做的那样,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在胜科公司的案例中,闽侯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胜科公司在管辖异议 “首案示范” 裁判生效后,明知闽侯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却在没有新证据和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仍在系列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因此,闽侯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胜科公司罚款十万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胜科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按时缴纳了全部罚款。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应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真正实现法律的价值。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但我们不能将其作为拖延诉讼的工具。让我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诉讼权利,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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