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管辖权异议成为诉讼 “绊脚石”》

2024-10-14 0

 在法治的舞台上,管辖权异议本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 “利器”,然而,现实中却有人将其异化为拖延诉讼的 “歪招”。闽侯法院审理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便是对这种不当行为的有力警示。image.png

  2023 年 11 月初,小华与胜科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闽侯法院拉开帷幕。胜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案件应归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可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该公司无法提交相关证据。闽侯法院依法审查,鉴于胜科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闽侯县,判定该院具有管辖权,遂驳回其异议。然而,胜科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仍是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未曾想,胜科公司在毫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对同系列的十余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即便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风险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该公司仍一意孤行。这种行为,显然是对司法资源的肆意浪费,也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

  闽侯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胜科公司在 “首案示范” 裁判生效后,明知闽侯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却依旧我行我素,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这不仅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最终,闽侯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胜科公司罚款十万元。好在胜科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按时缴纳了全部罚款。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的不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它给予了当事人在认为法院管辖权存在问题时的救济权利,是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滥用这一权利,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2。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不顾事实和法律,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得原本可以顺利进行的诉讼程序陷入停滞,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为了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法院必须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方面,要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对于明显缺乏依据的异议申请,果断予以驳回;另一方面,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戒,让其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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