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执法的公平与合理至关重要。然而,“小过重罚” 的现象却不时引发关注,如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 78 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 5 万元的案例,让人们开始反思执法的尺度与温度。
“小过重罚” 问题违背了执法的初衷,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当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过于悬殊时,人们从朴素的情理出发,难免会产生 “过罚失当” 之感。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检察机关对 “小过重罚” 等 “过罚失当” 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可谓正当其时。
纠治 “小过重罚”,首先是符合常情常理,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还对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这意味着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 “小过重罚” 或 “重过轻罚” 的情况,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值得注意的是,“小过重罚” 案例中常常出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身影。这些小微经营主体数量庞大,在国民经济中起着 “毛细血管” 和 “经济细胞” 的作用,关乎社会民生和经济大局,更是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对于他们而言,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就应慎用罚款手段,避免 “小过重罚”。不少地方推行的 “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 柔性执法程序,为严格执法注入了人文关怀和治理善意,这种做法值得广泛推广。
执法要有力度,更需有温度。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简单的 “一罚了之”。近年来,多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把握执法尺度,坚持 “包容审慎” 监管,既传递出法治温度,又提升了城市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这充分说明,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统一,不仅是对法律的守卫,更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纠治 “小过重罚”,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涉经营主体行政诉讼监督、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质效等方式,在推进 “小过重罚” 系统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法律监督为契机,优化执法方式,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守护执法的温度,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才能让群众在一个个具体事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这既是市场所唤,也是百姓所盼。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类经营主体期待着更多切实有力的行动和实实在在的成效。
在法治的道路上,我们不能忽视 “小过重罚” 等不合理现象。只有不断纠治这些问题,让执法既彰显力度又充满温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