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债的关系无处不在。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却常常存在不足,这不仅影响了债务人的个人生活与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治建设带来了挑战。
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体现在多个方面。立法上的差异化使债务人处于事实弱势地位。例如,债权让与无需事前征得债务人同意的规定,可能使合同关系中的自愿原则被虚置,给债务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缺少生计酌减规范和个人破产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在司法环节,不少法院秉持 “特别” 保护债权人的理念,无形中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债务人请求置换被保全财产常被拒,违约方可能被判令按较高利率计付利息,在破产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中也可能受到不平等待遇。在行政执法中,不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或 “消极不作为”,都可能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从必要性来看,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紧密相关,过度逼迫债务人并非实现债权的良策。同时,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身份间转换,双务合同居多,忽视债务人权益会损害交易链条和市场经济体制。此外,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过度倾斜保护债权人可能引发债务人维权,影响社会稳定。从正当性而言,轻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违背了民法典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形式平等,更追求实质平等,当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实质平等的要求。
为实现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需从多方面努力。在立法层面,要完善平等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则体系。通过解释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为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权提供规范基础,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为完善规则体系提供正当性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参考,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研究论证。在司法层面,强化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与举措。法院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审查不当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债务,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确定民事责任方式,给予履行宽限期或支持分期支付。在执法层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应用,合理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以比例原则为中心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作为义务。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和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作用。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健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健全平等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制度,正是对这一要求的积极响应。只有充分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平等,才能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公平、法治、和谐的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