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答网作为一个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的发布,再次展现了其在解决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卓越价值。
一、“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的审慎考量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为防止股东滥用这一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对于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即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谨慎对待。一般情况下,公司与股东应各自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债权,如执行股东财产、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只有在人格混同的特定情形下,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才可能出现 “逆向否认法人人格” 的情况。这一观点既体现了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尊重,又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了合理的突破,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对赌协议” 中股权回购权的认定
“对赌协议” 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和行权期限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应结合协议条款、行为目的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在当事人有约定回购期间的情况下,应尊重约定;若无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这一认定既考虑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又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提供了保障。
三、股权转让中抽逃出资责任的认定
在股权转让时,若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并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可推定双方达成了由新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的约定。在新股东持有 100% 股权的情况下,应引导公司通过减资程序解决抽逃出资问题,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若减资不成功,则新老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老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新股东追偿。这一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处理
公司法明确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基于账户实名制、防范 “影子股东” 和资本无序扩张以及维护资本市场管理秩序等考虑。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也应与上市公司一致,认定为无效。在处理股权代持合同无效问题时,应根据被代持方是否具备持有股权资格等情况,分别采取判令交付股权并办理过户手续、变价股权归属被代持方以及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处理
在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时,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在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权利,要求股东向其直接清偿。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虽然存在特殊性,但从多个方面考虑,直接清偿具有合理性。同时,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后,此类案件应根据新司法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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