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
“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重要举措犹如一盏明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指明了方向。
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着坚实的根基。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分为行政和刑事两大类,涵盖了行政传唤、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多种形式。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则是执法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及各类财产进行处置,以确保执法的顺利进行。我国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就是要让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实施,并接受审查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完善这些强制措施的制度,既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平衡执法需求与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执法办案需要强制措施来保障顺利进行。这些措施能够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处分、转移涉案财产,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同样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级执法办案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和标准,强化全流程管理和执法监督,司法机关也依法实施审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执法办案质量。然而,现实中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完善相关制度,既要确保执法办案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又要进一步明确其设定、实施、监督和救济,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坚持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是当务之急。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必须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实施。加强内部审查监督,完善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能够从内部筑牢规范执法的防线。同时,强化外部审查监督,逐步将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能够为执法行为加上一道更加坚实的 “保险锁”。通过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严把受理审查关,实施动态监控执法办案流程,事后组织评查对执法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实现审查监督全覆盖,从而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不断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的依法保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我们共同努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