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 “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重要部署犹如一盏明灯,为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为确保执法的精准度和规范化而制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它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和弹性执法权限进行细化量化的结果,并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施行。这一制度的完善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应对经济社会变化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具有必要性。然而,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以及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规范,确保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正当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其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执法人员的公正严明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文明直接影响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的信心。近年来,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努力,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法治的信心。
再者,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行政裁量权涉及多个领域,其正当行使与否与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紧密相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这将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推进清廉执法,防范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行政主体的执法选择权和决定权为执法腐败留下了可能,容易滋生不正之风。而行政裁量权运用得当与否,对法治的正常运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影响。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将行政处罚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范执法中的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按照《决定》的新部署新要求,我们应着力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执法不规范、不清廉等行为,进一步提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总之,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意义重大,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确保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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