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行政处罚:迈向法治新高度》

2024-10-21 0

在法治建设的征程中,山东省始终走在前列,积极探索创新,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不懈努力。2 月 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情况,这两个办法的修正与公布,犹如法治天空中的两颗璀璨明星,照亮了山东行政处罚规范化的道路。image.png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制度设计,它们共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撑起了坚固的法律保护伞。对于山东而言,这两个办法的意义重大,是促进过罚相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

  此次对两个办法的修正,体现了山东省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在《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主要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首先,扩大了告知听证权的情形,明确了六种应当告知听证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重处罚种类保持一致,并结合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了财产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数额。这一举措确保了当事人在面临较重处罚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其次,新增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参考外省做法,新增的五个方面职责,包括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决定中止听证和宣布终止听证以及审阅听证笔录并形成听证报告,使听证主持人在整个听证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再者,规范了听证会的组织。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使听证会的参与主体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情况,明确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在笔录中注明,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程序,保障了听证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完善了听证程序,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和听证会的组织时间,并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使听证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在《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也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四种情形。这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破解过罚不当、执法机关适用难等问题,实现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执法。

  同时,理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此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具体职责,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完善了促进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也是此次修正的一大亮点。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扩大到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认定的裁量,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要 “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同时,规定下级机关原则上要适用上级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在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调整适用,这有助于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

  山东规范行政处罚的举措,不仅是对法律的严格贯彻执行,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负责。通过更加严谨的听证程序和更加公正的裁量权规范,山东为打造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相信山东省将继续以法治为引领,不断推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为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之,山东规范行政处罚的努力与成就,值得我们为之点赞和喝彩。让我们共同期待山东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全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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