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受送达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和法律规定。首先,什么是“受送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证人在场。受送达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交通、环境、安全等领域进行监测和记录的仪器或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控设备的普及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其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然而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直接送达往往难以实现,这就需要采用特殊的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本文将围绕留置送达的特殊情形及其合法性的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