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 10 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启了我国少年案件专门审判的新纪元。这一创举,犹如一颗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我国少年司法的前行之路。在这四十年的历程中,少年审判不断进行刑事立法创新,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急剧上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更是从 1.9% 迅猛上升至 10%。面对这一严峻形势,1979 年 8 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凸显。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外不良思潮侵袭,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不仅给家庭稳定、社会治安、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更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因此,我们需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探索新的社会控制机制,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难题。
制度创新,理念先行。我们秉持 “把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 的理念,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是挽救而非惩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的道路上,取得了诸多丰硕成果。1988 年 10 月,长宁区法院制定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为少年审判工作规范化奠定了基础。这一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推广,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基本原则。2013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章,使少年司法制度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
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亲情会见和圆桌审判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纵火案中,安排父母、老师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这种亲情会见的做法后来被立法吸收。同时,为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庭审环境,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改建 “圆桌法庭”,以孩子为中心进行诉讼,如今已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场所。
保护隐私避免交叉感染的分押分管和分案审理制度,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点。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采取专人办理、分押分管等做法,并率先实行分案审理。这些创新制度先后被立法吸收,确保未成年人在羁押、审判等环节与成年人区别对待,避免交叉感染和犯罪信息外泄。
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量刑依据的社会调查制度,占据案件审判核心地位。长宁区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实行并逐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使法庭教育和最终裁判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社会调查的主体、方式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社会调查制度,为准确量刑和法庭教育提供了客观参考依据。
有利帮教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和法庭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少年法庭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作用。同时,法定代理人到庭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把法庭打造成既惩戒处罚又能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特殊课堂。
消除标签效应有利回归社会的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从 2004 年起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的试点工作,刑法修正案 (八) 和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意义深远,对我国成年人司法领域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少年审判四十年的刑事立法创新,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人权保护领域的重大成就。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们应继续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心,不断探索创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未来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